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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经济与著作权保护:有物、有理、有方

发布时间:2022-03-28
来源:未知

  谈到著作权保护,首先要“有物”,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剧本杀”行业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还是剧本。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判断系通过“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
 
  在琼瑶诉于正案中,审理法院指出,“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片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是唯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实践中常用的证明著作权权属的方法是进行作品登记,然而作品登记仅是形式审查而非是指审查,因此仅有“剧本”之形还不足以使该剧本当然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欲获得保护,仍要具有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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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具有独创性以及;
 
  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尽管“剧本杀”因其行业特性,在著作权保护存在诸多困难,但可以确定的是,“剧本杀”涉及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在“剧本杀”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行业从业者、相关权威、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应携手持续探讨该行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我们认为就目前“剧本杀”行业的构造与发展来说,对于剧本著作权保护重点集中在上游和中游,在下游和终端似乎缺乏有效防范和维权妙计。笔者相信,随着该行业的不断规范化,以及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的摸索,“剧本杀”涉及的著作权在各环节的保护都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完善。
 
  随着“剧本杀”热潮不减、“剧本杀”经济持续蓬勃发展,主流媒体、行业协会以及地方政府对于该行业合规的关注与举措也使“剧本杀”行业已经初现扶正纠偏的端倪。央视网发起了《剧本杀行业倡议书》,倡议规范化运营秩序和行业良性发展。2021年,发行平台打造剧本授权凭证体系,通过多方数据认证剧本的动静态版权信息;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沉浸式剧本娱乐专委会成立也已成立并形成初步行业规范。2021年11月,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研究起草的《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上海成为全国首个将“剧本杀”纳入备案管理的城市。随着“剧本杀”行业的不断规范化,其中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将获得更高的重视。鉴于目前盗版现象对于该行业活力的扼杀,该行业所涉作品著作权保护有效方法探索的滞后与难度系数高,需要各环节参与者以及法律工作者深入摸索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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